
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审批
办理程序:
(1)申请。符合条件并按规定备齐所有申请材料的申请人,按审批权限,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,填写《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》。具备办学条件,达到设置标准,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,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(一律用A4纸,按顺序装订成册,一式二份,并附电子文档。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,应由学校注明“与原件核对无误”,以验印证明):①申办报告,内容主要包括:办学目的、宗旨、举办者、培训职业(工种)、培训规模、培训层次、培训形式、培训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、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;②按要求填写的《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》;③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,包括住址、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;单位举办还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、组织机构代码证,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;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,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、培养目标及各方出资数额、方式和权利、义务、责任等;④资产及经费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包括办公、培训和实习场地、设施设备证明。自有场地的,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;租赁或借用场地的,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、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、消防安检证明。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,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。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评估、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、资产评估报告,并载明产权。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赠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;⑤培训机构的章程;⑥培训机构首届理(董)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,包括名称、住址、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,理(董)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;⑦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、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,以及教职工的身份证(教师除外)、学历证书、教师资格证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,财会人员的身份证、学历证书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,法定代表人、校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;⑧培训机构管理制度,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、教师管理制度、教学管理制度、学籍管理制度、设备设施管理制度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学员考核鉴定制度等;⑨培训机构发展规划、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;⑩其他能够证明其办学能力的材料。
(2)受理。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当场告知受理,并出具加盖审批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。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送达《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》,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(3)审查。依照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审查标准,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进行审查。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,对办学条件和办学可行性进行现场考察评审,提出客观、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。
(4)决定。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本省规定,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,在审批期限内,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。
(5)告知。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。准予行政许可的,送达《行政许可决定书》和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及申请材料一份,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;不予行政许可的,送达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说明理由,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